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谭宏达,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宏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宏达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吴鑫晨等人行驶至曲靖市沾益区西正街沾益区人民政府后门路段时,所驾车辆撞击到聂某某停车位的云******号小型面包车,致该车侧边的云******面包车、云******小型轿车连续相撞。被告人谭宏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并送检,被告人谭宏达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证人聂某某、保某某、蒋某某、吴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宏达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委托书及通知书;5.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宏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宏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宏达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谭宏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宏达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号,电话号码1338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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