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谭**,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01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乌苏市**,职务:**,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3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谭**饮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轿车从八十四户乡莲花池村村委会大门口行驶至乌苏市八十四户乡老光明小学社区服务中心门口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为:谭**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3.8mg/100ml。
被告人谭**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现住乌苏市**室,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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