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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6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2018年1月2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3月16日、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0日凌晨4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的悬挂粤HR****号的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GB18****)(搭载庞某某)沿中山市小榄镇广源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源中路4号对开时,与沿广源中路由北往南行驶的由无名氏(身份信息待查)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左转弯掉头往北行驶的过程中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谭某某、庞某某受伤的后果。案发后,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交警在小榄镇陈星海医院查获被告人谭某某。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谭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44.5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无名氏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被害人庞某某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庞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313****)。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谅解书一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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