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屯**号(以上系自报)。2019年10月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4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中山市**镇**大道与**路交汇处时,与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粤TN****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2.9mg/ 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7329567376)。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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