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潭锰路由锰矿方向往桃园路口方向行驶,至桃园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经湖南惠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湘潭市湘潭县湘潭县射埠镇上春
村大燕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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