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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长沙街道**村**巷**号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02时2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粤JB****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路段碰撞路边护栏,因倒地受伤自行到开平市**路中医院治疗,后公安民警到达医院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5.83mg/100ml。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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