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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7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经清水大道、北门、环东路往开发区方向行驶,22时01分许,当车行驶至环东路滨江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对谭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将谭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6月17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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