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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云县公安局在开展“严厉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获悉,经“旺财”(具体情况不详)介绍,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缅甸找工作,2020年3月26,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从孟连县走小路偷越国(边)境到了缅甸勐波。十多天后,罗某某和李某乙(另案处理)从孟连县走小路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勐波。然后四人被安排到赌场上班。随后四人商量一起辞职回国,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经不认识人带路从缅甸国偷越国(边)境到沧源县被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受案登记表等材料;2.证人证言:李某甲、罗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花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共210页,光盘8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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