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号,住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大厦**房,工作单位坪山区**局下属*8所,职务聘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珂珂,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谭某某通过暗网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车主信息、公民手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信息,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公民开房信息,并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在其百度网盘、MEGA网盘和手机云端硬盘内。被告人谭某某为获取利润,通过互联网寻找买家,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人民币52330.6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大厦**栋**房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经鉴定,在谭某某的微信、QQ中,与好友的聊天记录中涉及大量买卖身份证、手持身份证、营业执照、车牌等信息;谭某某手机APP百度网盘提取数据中包含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照片共计57844张,公民信息14924条;谭某某手机APP mega网盘共提取两个文件,分别为“湖南省 (19.3w).txt”、“湖南省(19.3w).xlsx”,共获取去除重复后的车主信息1692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QQ账号、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暗网界面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数据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二个、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初云
检察官助理:邵海燕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U盘2个、光盘5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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