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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市**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以均价约0.6元/条向张某某(微信昵称:**,已判决)购买公民个人信息9886条。后被告人谭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筛选后提供给他人用于古董鉴定生意的推广,其中包括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电话记录、电话记录光盘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曾被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有陌生电话打来询问其藏品拍卖或出售情况。该证据有张某某卖给被告人谭某某的信息数据表予以佐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居住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室,其表示信息被泄露;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8日民警在被告人谭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笔记本四本;

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的微信(昵称:**)中检出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发送记录74497条,其中接受者为被告人谭某某(ID:Ange**)的记录数为9886条;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案发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军妹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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