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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原系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三违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违办”)聘用工作人员。根据全市关于“三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居民要办理水电入户安装需由辖区办事处整治机构出具证明。2019年4月至5月,谭某甲先后受亲戚李某甲、杨某某及朋友张某某、王某某的委托,未经领导同意及授权,为无法按正规途径报装自来水的向某某、某某某、苏雪梅、张云、吕银凤、王萍出具“三违办”自来水入户证明,为无法按照正规途径报装居民用电的孙桂花及为未按照正规途径报装居民用电的贾某某出具“三违办”用电入户证明,谭某甲在出具的证明上模仿相关工作人员及领导签字,并加盖“三违办”的公章。苏雪梅、张云、某某某、向某某、王萍凭谭某甲出具的证明到利川市自来水公司成功报装自来水入户。吕银凤、孙桂华、贾某某因资料作假被市自来水公司、市电力公司识破未成功报装水电入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自来水报装资料、城乡居民业扩报装资料、三违工作流程、劳动合同书、**办**处**会文件、中共利川市委办公室利办文(2015)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都办法[2017]6号文件、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向某某、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谭某乙、王某某、贾某某、杨某某、李某乙、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万平

检察官助理:冉小弘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电话1558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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