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72********,苗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麻某苗族自治县**局副主任科员,住麻某县**镇**街**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6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某县公安局对其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退回麻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院决定再次退回麻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向麻某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700000元人民币,以其位于麻某县**镇**市场**号房产为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麻房岩门镇他字第514000862号)。事后,谭某某联系非法制办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人,用其留存的麻某县**镇**市场**号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为蓝本,以200元人民币的对价,向该违法行为人购买了两本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5月20日谭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将上述两本伪造的麻某县**镇**市场**号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提供给张某某。2019年2月2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的。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向麻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抓获经过、麻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不动产权登记档案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滕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书为蓝本,联系制办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人,伪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购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管制3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员:滕明宪
员额检察员助理:滕勤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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