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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3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15时许,公交车司机李某某驾驶粤E05****牌的***路公交车搭载乘客,从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社区往**社区方向行驶,途径**街道**村公交站附近路段时,被告人谭某某上车。谭某某上车后,公交车继续向前行驶。谭某某因候车地点位置是否正确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谭某某突然伸手拖拽行驶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李某某立刻停车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联系电话:136904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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