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泸州市江阳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向某某(7岁)在泸州市江阳区佳兴茗苑”小区外,搭乘周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的出租车前往泸师附小城西校区。当车行驶至竹园路口时,周某某告知谭某某,学校门口分时段限行,无法抵达校门口,让其在路口提前下车。谭某某拒绝提前下车,要求周某某必须将车开至学校门口,否则拒付车费。周某某则提出若拒付车费就将其载回上车地点。双方争执不下,周某某驾驶出租车打算将谭某某送回原地。出租车驶出10余米后,被告人谭某某用手拉拽周某某的手臂,要求周某某停车,导致出租车失控冲上人行道,撞断两棵行道树,车辆严重受损。经物价鉴定,车辆受损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3074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谭某某赔偿出租车及行道树损失,取得出租车公司、周某某和物业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淳哲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18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