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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骑摩托车带赵某某(智障人员)至左某某家里,随后左某某与赵某某在左某某家里的卧室内发生性交易,两人完成性交易后,赵某某收取了左某某给的50元,被告人谭某某收取了左某某给的50元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介绍智障人员赵某某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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