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韶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赵金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赵某某从本市雨花区树木岭快处快赔道路出来,由南往东上劳动路行驶时,恰遇罗某某应驾驶湘******号牌重型罐式货车沿劳动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此。因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且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让行;罗某某应驾驶机动车在本市禁止货车通行的时段内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发生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左侧与湘******号牌重型罐式货车右侧中后部刮擦致电动车倒地,造成两车受损、谭某某受伤及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至交警大队投案。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大队认定,谭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1816370****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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