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3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吉D*****号出租车沿着辽源市仙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与同方向由被害人刘某甲驾驶吉D*****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相撞,三轮载货摩托车侧倒过程中,又将前方由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刘某甲受重伤和吕某某受伤。事发后,谭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刘某某于当日死亡。经辽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谭某某有超速驾驶且接听电话的行为,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和吕某某无责任。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被顿性物体外力作用致重度闭合性胸腹损伤伴多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致被害人刘某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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