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鄂Q****2重型平板货车从恩施市龙凤镇杉木坝处出发,沿318国道往恩施市城区望城坡方向行驶,当日9时1分当其行驶至旗峰大道怡泰苑红绿灯路口时,将在同向最右侧车道由蔡某甲驾驶的鄂Q*****两轮摩托车刮擦倒地,导致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蔡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6日9时55分,蔡某甲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但全部责任。经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系因大失血和血气胸而死亡。
案发后,谭某某及时拨打122、120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现谭某某与被害人蔡某甲近亲属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蔡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警电话记录、122警情信息、现实表现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党员身份证明、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恩施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程记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调解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蔡某乙、蔡某丙、袁某某、张某甲的证人证言;3. 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16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公(司)法鉴(交警)字[2020]011号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 治安监控视频;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某某某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红
检察官助理:向贤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242****。
2.卷宗1册,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