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冀B5****小型轿车,沿唐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常庄镇大杨庄村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刮撞后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王某某驾驶冀B7****号小型轿车沿唐丰路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与倒地后的吴某某身体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谭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刘亚男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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