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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64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07292112,壮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3日20时34分,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桂A****5号两轮摩托车由刘圩镇往**镇**路段时,谭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和被害人梁某甲发生碰撞,导致梁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事故发生时谭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1.8mg/100ml。经南宁市交警支队七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调解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定量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桂A****5两轮摩托车技术检验报告、车辆速度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血液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2017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387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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