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5时许,谭某某驾驶车号为赣C****9(赣C****挂)的重型半挂车从桂林往全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22线1533公里+980米路段处时,追尾碰撞到前方由罗某某驾驶的湘M****7号轻型货车,导致三车侧翻。在赣C****9(赣C****挂)重型半挂车驾驶室卧铺上休息的曾某某被甩出路面并被挂车车厢压住,从而造成一起曾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瑶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1页。
3.涉案车辆暂扣全州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