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6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W****的北京牌小型汽车,搭乘被害人徐某某,从绵阳市城区往南充市南部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省道101线175km“盐亭县万安龙腾汽贸外”路段时,撞上赵某某停放在道路最右侧车道内车牌号为川B4****(川B****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造成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1、车牌号为川BW****的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符合规定,该车事发前行驶速度为68.4km/h—73.7km/h;2、川B****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后下部安全防护装置所检项目符合规定,该车反光标识所检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经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超速行驶机动车且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洪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080****;
2、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散页材料2页;
3、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7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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