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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乐山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由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往岷江二桥方向行驶,0时57分,当该车行驶至嘉定北路631号外路段时,与从岷江二桥方向往杨家花园方向逆向行驶由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乐山市公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谭某某虽然在现场但未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后经民警电话排查才承认并到案,当天3时27分,民警将谭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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