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8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住重庆市万盛区**小区**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号牌为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行驶,当行驶至万东北路红枫路口时,因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将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撞倒,导致张某某受伤,王某某经送医后于2020年5月22日因车祸复合伤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谭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电话:185801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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