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湖南省**市**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9时0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NC****号小型轿车沿114省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连州市**道297公里100米路段,与同向右侧路边正常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拉着手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谭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谭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李某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丽琼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在湖南省**市**县**村**组其住处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621****;
2.本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连州市人民检察院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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