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7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8********091X。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富平县人,住富平县**乡**村**组,农民。2016 年1 月31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 月2 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禹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路口附近时,由于车速过高,违法强行超车时造成车辆失控,导致车辆侧滑后与路南树木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车内乘坐人员程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谭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6)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某、程某某、张某某、谭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耿某某、祁某某的证言;3. 鉴定意见;4.书证;5.车辆勘察检验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娟
2016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玖份(三名被害人各三份);
4. 肇事车辆壹辆(陕A*****白色吉利牌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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