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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轻型货车,由石门县城出发沿国道G353线往慈利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慈利县零阳镇民和村16组一上坡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撞到道路正前方唐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唐某某当场被碾压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14日,经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和未规范驾驶机动车辆,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方出具有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材料、到案材料、调解协议书、刑事责任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征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362****;

2、侦查卷及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光盘1张(在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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