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L1****的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燕某乙、印某某及燕某甲行驶至**路952km+560m(北往南)路段时,车辆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刮擦后又失控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导致发生燕某乙当场死亡,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嘉禾大队认定,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湘南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燕某乙在交通事故中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燕某乙的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燕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害人谭某某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凌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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