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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17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10日被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疲劳驾驶的状态下驾驶京KJ****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G1522常台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165公里+500米处时,与由陈某某驾驶的苏D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左后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京KJ****号车内乘员潘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报警。两车在高速等候处理时,林某某驾驶的浙J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J****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又与苏D6****号车的右后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了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由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值班记录、接警单详情、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说明、称重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证明、授权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庭情况登记表、结婚证、户口本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

7.监控视频(附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另具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秋丹

检察官助理:缪霜霜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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