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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长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楼**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往香林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香林路与杜家街路口人行横道路段时,与正在横过人行道的行人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经医治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谭某某拨打了120、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其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履行赔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意认罪认罚,建议对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灵燕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楼**楼**号,联系电话1890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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