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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3时19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送检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38mg/100ml)驾驶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荷塘区东环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海天盛景园前路段时,遇被害人高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沿此路段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将高某某撞倒在地,造成其本人、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31日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先期赔偿被害人高某某近亲属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卫兵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3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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