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广东省云浮罗定市人,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71********,新兴县**公司**,中技文化程度,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7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上,谭某某驾驶粤W0****号大型客车载着梁某某由新兴县城往雨洞村方向行驶,至20时10分途经新兴县G359线1281KM+700M(南牧机械公司门前)路段处超车时,与同向在前由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顾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宗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谭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没有在确认与前车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车,是造成该宗事故的直接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顾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谭某某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严重,顾某某在这宗事故的行为与事故成因无关,梁某甲在这宗事故中没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谭某某承担该宗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某、梁某某不承担该宗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调解协议等;证人余某甲、梁某甲、余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谭某某供述;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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