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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巴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3日被巴彦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巴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黑MZ****比亚迪牌微型轿车沿巴彦县兴隆镇人民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隆收费站家属楼小区门前向北转弯时,车的右侧后部与被害人陈某甲(男,71岁)驾驶的对向无牌照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当场受伤。肇事后,谭某某拨打“120”抢救陈某甲,并向公安机关拨打“110”报警投案。在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陈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陈某甲生前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极重型),因大脑、小脑、脑干软化、坏死出血,致多脏器衰竭死亡。2.死者陈某甲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极重型)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法医学理论参考系数为100%;3.伤后支持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住院期间需加强特殊营养;4.支持防褥疮床垫1500元/个,纸尿垫300元箱/月,吸痰器400元。经巴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为: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谭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陈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谭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巴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诊断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行车制动系统性能鉴定意见书、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佳丽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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