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潍坊市奎文区人,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住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东****学院门口北150米处时,与被害人于秀英顺行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于秀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兆乾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被害人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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