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或**委员,山东省临朐县人,住临朐县**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8公里900米处(沂水县**镇**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周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山东省沂水县**镇**村陈某某碰撞,造成陈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谭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耿顺达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44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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