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谭某某(别名谭),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楼镇**村**号,系鼎彭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车主,持有C1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鼎彭牌电动三轮车沿枣庄市台儿庄区台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沧庙新村路段时,与行人褚某某相碰撞,造成褚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2019年8月26日,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褚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某甲、丁某乙二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如果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
5.视频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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