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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920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2014年7月21日因赌博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2月2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持C1DM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牌号为赣A*****重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昌安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绿灯直行的被害人胡某甲驾驶的悬挂牌号南昌H*****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胡某甲当场死亡。在事故现场,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胡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谭某某亲属代为向胡某甲亲属予以部分赔偿。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魏某甲、胡某乙、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三根

检察官助理:邹莹

                                  2020730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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