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4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住本市临潼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陕A****2临牌“名爵”小型轿车沿本市永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渭滨路交叉路口,车辆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致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4日21时30分许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2、被告人户籍证明;3、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5、尸体检验鉴定书;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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