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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谭**,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2019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3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2月13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03日22时许,被告人谭**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杜**、梁**)沿**省道由浛洸往大湾方向行驶至英德市**省道**路段,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越前方由吕**驾驶的粤**号小型轿车(搭乘朱*、吕*甲、吕*乙)时,与相对方向刘*甲驾驶的粤**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陈**、曾**、刘*乙)发生碰撞后,粤**小型普通客车再与吕**驾驶的粤**小型桥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死亡,谭**、刘*甲、梁**、陈**、曾**、刘*乙、朱*等人受伤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杜**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谭**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被送往医院救治,在接受调查时,其对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粤**号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

2.被告人谭**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等人的言;

4.被告人谭**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发生事故后未离开现场,且能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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