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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镇**村委会**村**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玉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云P*****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长水路由东向西行驶,16时55分许,当车行至长水路与西山游路交叉路口时,其所车辆在右转弯进入西山游路过程中,与沿长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和某某驾驶的一辆云P*****号两轮电动车相刮擦,造成被害人和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玉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玉公检(法病)字[2019]70号”检验报告检验,被害人和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玉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此次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报警,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丧葬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自首情况;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刑事前科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系有证驾驶及肇事车辆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丧葬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丧葬赔偿协议;6.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7.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尸检情况;9.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所驾车辆的安全状况;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借道右转弯时未让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经取保候审后现居住于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联系电话:136******65;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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