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住贵阳市云岩区**巷出租屋。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谭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卡和手机卡,后谭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卡贩卖给高清山(另处),以1800元的价格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贩卖给高清山,共计获利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作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8月7日
附:一、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贰册
2、换押证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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