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8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25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0924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53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郁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09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0923198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53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郁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921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信宜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11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房。
上列九个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黎某某、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甲、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谭某某、覃某某、黎某某、“阿鸿”(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白云区**镇**巷**号旁边楼房**楼**房开设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赌场,雇请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丙、彭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由冯某某提供赌场场地。2019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计2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资、赌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黎某某、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甲、彭某某的供述;
5、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黎某某、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黎某某、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甲、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黎某某、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甲、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谭某某、黎某某、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甲、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谭某某、黎某某、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甲、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黎某某、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冯某某、陈某丙、李某甲、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九册及光盘八张。
3、缴获的赌具,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九份。
5、本案为与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