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租车驾驶员,现住叙永县**路**宿舍。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巷**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叙永县**路**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叙永县**镇**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陈某甲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谭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除自己参与“六合彩”赌博外,还利用手机微信(微信昵称“大叔的故居”)收取赖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的“六合彩”投注码,并通过自己的微信报送至其上家商某某(已判,微信昵称“占卜者”)处。在此过程中,谭某某与商某某输赢累计94402元,且谭某某按“平肖”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三、“特码”投注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从商某某处获得返利。除此以外,谭某某于2018年年初春节前同张某某、罗某某利用“六合彩”坐庄吃赔,每人获利600元,并用所获利益购买了一台麻将机。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除自己参与“六合彩”赌博外,还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微信昵称“陈二妹”)收取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黄某丙的“六合彩”投注码,并通过微信报送至其上家杨某甲、韩某某(均已判,微信昵称“糖豆”、“秀秀”)处,双方输赢累计171440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除自己参与“六合彩”赌博外,还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微信昵称“杨某丙妈妈”、“吴某某”)收取陈某乙、周某某、杨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码,并通过微信报送至其上家杨某甲、韩某某处,双方输赢累计1221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系自动投案。被告人谭某某上缴赌资三万元,陈某甲上缴赌资四万元,吴某某上缴赌资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陈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谭某某、陈某甲、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垚
检察官助理:王鑫辰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叙永县**路**宿舍,联系电话177********;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叙永县**路**街**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77********;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叙永县**镇**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伍张
3.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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