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商量共同出资5000元购买毒品。2019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碧桂园生态城门口,以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十套毒品(一包麻古和一包冰毒)。当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胡某某在江阳区茜草镇沙坪路江南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对胡某某驾驶的川A*****轿车进行检查,在副驾驶室车门储物盒内发现用红色塑料口袋包装的一包冰毒疑似物9.31克和一包麻古疑似物8.6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强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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