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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陈某某等人诈骗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公刑诉〔2019〕11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石柱县,现住石柱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浙江省余姚市,现住余姚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6日、28日,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结伙在石狮市**路**奶茶店,以交付现金换取被害人等额转账并支付被害人手续费、中介费为名,采用调包现金的方式2次企图诈骗被害人庄某某共计14万元人民币,均因被庄某某当场索回财物而未能成功。

2.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结伙在石狮市**路**奶茶店,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庄某某7万元人民币。

2019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酒店**号房间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并从被告人谭某某处扣押空白A4纸若干、切纸机1台、橡皮筋11条、单肩包1个、锁5把、钥匙3把等物品。2019年4月24日,公安人员在泉州市丰泽区**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1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4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廖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万元,属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前述第一部分诈骗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中建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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