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集团有限公司绿化技术专员,出生地重庆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福建**有限公司设备维修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经事先约定,至福建**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工业区**号楼**楼的厂房,被告人谭某某前往无人看管的保安室里取得配电房的钥匙和切割机、刀片等工具,之后二人便进入配电房,将总长度为148米的三路电缆线拆卸并分成五段,把里面的铜线与塑料皮分开,将铜线运到附近的废品店贩卖给废品店老板姚某某(另案处理),共获利人民币736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3560元,被告人谭某某分得人民币3800元,盗窃所得已被二人挥霍。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本人住所地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与被害公司福建中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谅解书,劳动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青青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栋**单元,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座**单元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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