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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钟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8〕9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司机,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辰溪县**镇**街**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4时许,邹某乙走路来到辰溪县城**酒店附近,因过往车辆鸣喇叭,其心生烦躁,便从花坛里抽根木棒、从路边捡根水泥桩,边走边打砸停在路边的车辆。当其走到自来水公司附近时,打砸谭某某停在路边的湘******轻型卡车,并将谭某某头部打伤。尔后,邹某乙继续朝交警队方向走去。当其行至五溪酒店对面马路上时,用水泥桩朝正行经此处的钟某某驾驶的湘******商务车砸去,并用木棒将车的右侧反光镜砸烂,钟某某随即停车,并责问邹某乙为何砸其车。邹某乙遂持木棒欲打钟某某,此时,谭某某手持一汽车摇棒赶到现场,遂与邹某乙对打。尔后,钟某某亦从车上拿把雨伞下车,与谭某某一起对邹某乙实施殴打,邹某乙手中的木棒被谭某某用摇棒打掉后往便对面马路上跑,谭某某、钟某某随后追赶。当二人追至**集团对面马路上时将邹某乙追上,谭某某持汽车摇棒、钟某某持雨伞继续朝邹某乙殴打,直到邹某乙跑到老**饭店对面被打倒在地后,谭某某、钟某某才停止殴打,尔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邹某乙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现症期),评定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钟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给邹某乙赔偿医药费等共计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摇棒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邹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钟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凌鹏

2018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钟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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