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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063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住浏阳市**广场**单元**楼**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3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务工,住浏阳市**广场**单元**楼**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3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7日、8月16日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7月4日、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在本市**路“**舞厅”因领舞的问题与舞伴梁某某发生了争吵,被害人彭某某自认吃亏便电话叫人来舞厅帮忙。舞厅老板即被告人谭某甲听到后担心被害人彭某某叫人在舞厅闹事,便电话通知了其女儿即被告人钟某某来舞厅帮忙。被告人钟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叫了“李某某”、“*妹子”(身份未查明)等人先后赶到“**舞厅”。到达舞厅后,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见被害人彭某某下楼,便跟着一起到了舞厅楼下,并打算将被害人彭某某拉到车上说话,被害人彭某某见对方人多不肯上车,反被被告人钟某某叫来的一青年伢子“**妹子”打到了头部。被害人彭某某挨打后立即跑进舞厅三楼躲避,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遂跟着上了舞厅三楼,并要求被害人彭某某立即离开舞厅,被害人彭某某不从。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遂分站在被害人彭某某两侧,分别抓住被害人彭某某的左右臂对其强行拖拉,被害人彭某某则奋力挣扎,并用脚顶住前排沙发予以反抗。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便趁势一起用力拖拽被害人彭某某的手臂,将其手臂压到胸部位置后再向外拖拽,如此反复拉扯2-3分钟后才松开被害人彭某某。当晚21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因感到身体不适前往浏阳市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就诊,并于2月7日再次进行CT复查,被诊断为:右侧第5-10肋骨骨折、左侧第4肋骨骨折。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某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左上下肢挫伤,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彭某某左侧第4前肋骨折、右侧第7-10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钟某某接到其母亲即被告人谭某甲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伤情照片、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谭某乙、黎某某、陈某某、湛某某、罗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贺某某、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贝承兵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谭:1307733****;钟:18670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碟1盘)、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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