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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金某乙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金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道办事处**巷**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街**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金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7时许,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某某在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民警唐某某的协助下,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开展执行工作。法官刘某某与民警唐某某在开发区**小区找到被告人谭某某,要求谭某某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执行工作时,谭某某拒不配合并采取殴打、撕拽等暴力手段妨碍法官刘某某、民警唐某某执行职务。期间,谭某某拳击、脚踹法官刘某某,被告人金某乙帮助谭某某撕抓民警唐某某,后又对民警唐某某进行威胁。解某某、吴某某(已治安处罚)先后帮助谭某某撕扯法官刘某某、民警唐某某。直到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白浪路派出所接报警赶至现场予以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病情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4.被告人谭某某、金某乙的供述;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金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桂录

助理检察官:胡睿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金某乙现取保候审。谭某某联系电话1359370****;金某乙联系电话1831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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