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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邹某、卢某某、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9********,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茶陵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茶陵县**乡**村**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株洲市人。无业。家住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7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栋**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邹某、卢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02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得知其女友阮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KTV的575包厢内与顾客发生矛盾后,纠集被告人罗某某帮忙,随后罗某某纠集被告人邹某、卢某某、同案犯宋某某(未到案)至株洲市荷塘区**KTV楼下欲找575包厢内顾客理论。此时被害人刘某某与575包厢顾客一同下楼。卢某某上前与刘某某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刘某某等人与卢某某发生殴斗后,刘某某将575包厢顾客送离现场。随后谭某某、邹某、卢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某头部受伤。后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谭某某、邹某、卢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对案笔录;6.鉴定文书;7.前科材料;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邹某、卢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邹某、卢某某、罗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纠纷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卢某某、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卢某某、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邹某、卢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邹某、卢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起诉书二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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